一文读懂出口退税,外贸人必懂

一、出口退税基本概念

(一)出口退税的含义

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是增值税)。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出口货物免征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环节的间接税,或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二)出口退税的作用

  1. 减轻进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税负,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不同,如果一个国家对出口商品课重税,而进口国又免税的话,这样就增加了商品的成本,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退税可以减轻重复征税对商品竞争力的不利影响。
  2. 促进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退税让企业可以回收已支付的税款,减少成本费用,提升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扩大出口,带动经济增长。
  3. 维持贸易收支平衡。退税政策能够促进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对进口形成制衡,维持进出口收支的平衡。

二、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一) 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这是指经过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

(二) 委托出口的企业

这里指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限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这部分企业有的自身没有外贸经营权,有的则具有外贸经营权。有的生产企业为了直接打入国际市场,实行产销见面,将过去与外贸企业的供货关系改为委托代理出口,在财务上直接承担盈亏,并付给外贸企业手续费。有的外贸企业为了组织货源或出口经营的方便,也委托别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三) 特定出口退税的企业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这类企业主要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列名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供应企业、指定的将进口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后销售给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部分特区内资企业的国内炼油厂。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 普通出口退税货物范围

对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二) 特殊出口退税货物范围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没有直接出口,但最终为境外所消费的货物,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耗用的货物;二是虽在境内消费,但出于公平或对等原则的考虑视同出口的货物。如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由于境外中标产品进口时免征进口税收,为维护公平竞争,视同出口产品。

准予办理出口退税的21种特殊货物包括: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3.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5.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和蒸汽;
  6.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物品;
  7.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8.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9.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10.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11.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货物;
  12.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3.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14.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5. 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
  16. 进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
  17. 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
  18. 经保税区仓储的出口货物;
  19. 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出口的货物;
  20.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21. 出口企业出口的自用旧设备。

(三) 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1. 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 柴油;
  3.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 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6. 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7. 非列名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8. 国家规定的其他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退税的税种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以增值税为主。

五、出口退税率政策

(一) 普通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 特殊规定

  1.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 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

(三) 不同退税率货物劳务的申报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六、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一) 生产企业退税计算

  1.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 退税计算要进行三计算,一比较,孰小孰退税,留抵小时有免抵。具体为: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FOB×汇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2)当期的应纳税额=内销产生的销项(因为外销销项为0)-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3)免抵退税额=(离岸价FOB×汇率-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退税率

(4)把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谁小就按谁退。如果免抵退税额比较大,退的只有应纳税额;如果应纳税额大,那么按照免抵退税额退,应纳税额剩余的税额作为留抵税额,等待下期继续抵扣。

  1. 注意事项:

(1)计算出来的当期应退税额,无论当期是否已办理退税,都会反映在次月增值税申报表的“免、抵、退”应退税额栏次中,从期末留抵税额中扣减出来;

(2)计算出来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计入成本;

(3)计算出的当期免抵税额要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外贸企业退税计算

  1.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
  2. 计算要进行:

(1)应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2)应转入成本的金额

出口货物应转入成本金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3)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出口货物购进时不含税的人民币金额+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美元)

七、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骗取税款金额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期限
5万元以下停止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停止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停止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250万元以上停止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或者受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八、出口退税的主要相关法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8.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九、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含义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是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形成的凭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还原货物流的重要资料,备案单证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提供,但必须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调查评估、函调时会进行调阅,企业如果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将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所以企业应重视对备案单证的管理,将其作为企业出口退税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

(二)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政策规定

  1.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税,应当提交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备案单证。其他备案单证是指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的有关单据。
  2. 出口退税后15天内做备案。
  3. 备案单证清单: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水路运输提单、航空运输空运单、铁路运输货运票、公路运输托运单等。

  1. 备案单证要保存5年。

(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管理典型案例

案例1:

企业存在多次使用虚假海运提单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共计骗取退税65万元,属于使用虚假备案单证骗取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依法处以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130万元;同时按规定停止企业2年出口退税资格。

案例2:

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所提交的海运提单为复印件。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提单的承运公司否认出具过该提单。根据规定,企业提交的复印件虽然形式上合法,但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可以认定企业所提交的备案单证不真实,不得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案例3: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所提交的单证资料中,货物数量、重量与运输单据不符,属于不实备案单证。该出口业务根据规定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补缴已退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开销项税额。

案例4:

企业在办理历史期间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进行核查,但企业拒不提供。根据规定,企业有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义务,其拒不提供备案单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管理法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追缴其历史已退税额。

十、出口退税管理中的风险防控

(一) 加强出口业务真实性审核

企业应对每一笔出口业务进行全流程跟踪,确保业务的真实性,防止空头出口等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二) 落实单证备案制度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并真实准确填报各项单证资料,杜绝使用虚假单证骗取退税的行为。

(三) 建立出口税收自查机制

企业应定期开展出口退税自查,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出口退税政策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企业如果收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应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按要求提交相关单证材料,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 提高员工税法遵从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出口税收政策和法规的认知,增强纳税遵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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